指標
14.1 在西元 2025 年以前,預防及大幅減少各式各樣的海洋 污染,尤其是來自陸上活動的污染,包括海洋廢棄物以及營養污染。
14.2 在西元 2020 年以前,以可永續的方式管理及保護海洋 與海岸生態,避免重大的不利影響,作法包括強健他們 的災後復原能力,並採取復原動作,以實現健康又具有生產力的海洋。
14.3 減少並解決海洋酸化的影響,作法包括改善所有階層的科學合作。
14.4 在西元 2020 年以前,有效監管採收,消除過度漁撈, 以及非法的、未報告的、未受監管的(以下簡稱 IUU)、 或毀滅性魚撈作法,並實施科學管理計畫,在最短的時 間內,將魚量恢復到依據它們的生物特性可產生最大永續發展的魚量。
14.5 在西元 2020 年以前,依照國家與國際法規,以及可取 得的最佳科學資訊,保護至少10%的海岸與海洋區。
14.6 在西元 2020 年以前,禁止會造成過度魚撈的補助,消 除會助長 IUU 魚撈的補助,禁止引入這類補助,承認 對開發中國家與開發度最低國家採取適當且有效的特 別與差別待遇應是世界貿易組織漁撈補助協定的一部分。
14.7 在西元 2030 年以前,提高海洋資源永續使用對 SIDS 與 LDCs 的經濟好處,作法包括永續管理漁撈業、水產養殖業與觀光業。
14.a. 提高科學知識,發展研究能力,轉移海洋科技,思考 跨政府海洋委員會的海洋科技轉移準則,以改善海洋 的健康,促進海洋生物多樣性對開發中國家的發展貢獻,特別是 SIDS 與 LDCs。
14.b. 提供小規模人工魚撈業者取得海洋資源與進入市場的管道。
14.c. 確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 UNCCLOS)簽約 國全面落實國際法,包括現有的區域與國際制度,以保護及永續使用海洋及海洋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