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標
17.1 強化本國的資源動員,作法包括提供國際支援給開發中國家,以改善他們的稅收與其他收益取得的能力。
17.2 已開發國家全面落實他們的 ODA 承諾,包括在 ODA 中提供國民所得毛額(以下簡稱 GNI)的 0.7%給開發中國家,其中 0.15-0.20%應提供該給 LDCs。
17.3 從多個來源動員其他財務支援給開發中國家。
17.4 透過協調政策協助開發中國家取得長期負債清償能力, 目標放在提高負債融資、負債的解除,以及負責的重整, 並解決高負債貧窮國家(以下簡稱 HIPC)的外部負債, 以減少負債壓力。
17.5 為 LDCs 採用及實施投資促進方案。
17.6 在科學、科技與創新上,提高北半球與南半球、南半球 與南半球,以及三角形區域性與國際合作,並使用公認 的詞語提高知識交流,作法包括改善現有機制之間的協 調,尤其是聯合國水平,以及透過合意的全球科技促進機制。
17.7 使用有利的條款與條件,包括特許權與優惠條款,針對 開發中國家促進環保科技的發展、轉移、流通及擴散。
17.8 在西元 2017 年以前,為 LDCs 全面啟動科技銀行以及 科學、科技與創新(以下簡稱 STI)能力培養機制,並提高科技的使用度,尤其是 ICT。
17.9 提高國際支援,以在開發中國家實施有效且鎖定目標的 能力培養,以支援國家計畫,落實所有的永續發展目標, 作法包括北半球國家與南半球國家、南半球國家與南半球國家,以及三角合作。
17.10 在世界貿易組織(以下簡稱 WTO)的架構內,促進全 球的、遵循規則的、開放的、沒有歧視的,以及公平 的多邊貿易系統,作法包括在杜哈發展議程內簽署協定。
17.11 大幅增加開發中國家的出口,尤其是在西元 2020 年以前,讓 LDCs 的全球出口占比增加一倍。
17.12 對所有 LDCs,依照 WTO 的決定,如期實施持續性免 關稅、沒有配額的市場進入管道,包括適用 LDCs 進 口的原產地優惠規則必須是透明且簡單的,有助市場進入。
17.13 提高全球總體經濟的穩定性,作法包括政策協調與政策連貫。
17.14 提高政策的連貫性,以實現永續發展。
17.15 尊敬每個國家的政策空間與領導,以建立及落實消除貧窮與永續發展的政策。
17.16 透過多邊合作輔助並提高全球在永續發展上的合作, 動員及分享知識、專業、科技與財務支援,以協助所 有國家實現永續發展目標,尤其是開發中國家。
17.17 依據合作經驗與資源策略,鼓勵及促進有效的公民營以及公民社會的合作。
17.18 在西元 2020 年以前,提高對開發中國家的能力培養協 助,包括 LDCs 與 SIDS,以大幅提高收入、性別、年 齡、種族、人種、移民身分、身心障礙、地理位置, 以及其他有關特色的高品質且可靠的資料數據的如期取得性。
17.19 在西元 2030 年以前,依據現有的方案評量跟 GDP 有 關的永續發展的進展,並協助開發中國家的統計能力培養。